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8 13:33: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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