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2: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92條第1款的規定,對犯介紹賄賂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具體量刑時,既要考慮介紹賄賂的數額,還要考慮其他情節,如,(1)介紹賄賂的動機和目的。如果是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應當從重處罰。(2)介紹賄賂的人數和次數。(3)介紹賄賂的對象。如果是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應從重處罰。(4)是否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該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于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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