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5: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90條的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一:如何界定“被追訴前”的時間范圍?
在刑法學界,關于“被追訴前”的時間范圍界定問題的表述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立法目的主要是審查犯罪嫌疑人(即行賄人)的認罪態度問題,即是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因此,被追訴前主動交代,是指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①另一種觀點認為,被追訴前,是指被檢察機關起訴前。只要是在起訴前交代行賄行為的,均可以適用本款的規定,如果起訴后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精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交代行賄行為的,則可以視情況酌情從輕處罰。如果將“被追訴前”的時間界定在立案前,過于嚴厲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故界定在提起公訴前較為適當。
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比較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其理由主要在于:從刑事訴訟程序來看,“被追訴”的標志應當是立案決定的作出。通常認為立案階段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期間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證據等前置工作,最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前置工作雖然也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但此時對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還不明確,唯有作出立案決定時,才真正進入了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的刑事訴訟程序。所以,在行賄案件中,當檢察機關對行賄人涉嫌行賄犯罪立案偵查時,意味著行賄人開始被追訴。此前,行賄人主動交代其行為的,可依《刑法》第390條第2款從寬處理。
問題二:“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是自首還是立功?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既符合自首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立功的規定。因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就必然包含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的內容,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正是立功的表現之一。
問題三:如何理解和認定“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參照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第3條規定的精神,可以理解為下列情形:(1)行賄數額巨大的;(2)多次或向多名黨政干部、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走私、逃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多次或向多名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關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在目前的司法解釋中尚未有規定,考慮到此種犯罪的主觀惡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腐蝕、國家廉政建設制度的破壞等因素,結合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這里的“重大損失”,可以掌握在10萬元以上。除了經濟利益的損失外,如果造成國家政治利益及其他利益的重大損失,也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問題四:如何理解和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目前也未有司法解釋規定,我們認為,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次數特別多的;行賄數額特別巨大的;因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問題五:行賄罪能否分地區量刑?
在刑法學界,有學者主張,可以對行賄罪分地區量刑: “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同樣的定罪金額標準,在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其事實性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是有很大差別的。如行賄罪,在不同經濟狀況的區域,同樣金額對當事人的利益得失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審理經濟犯罪中,宜根據區域經濟發達狀況和對當地社會危害的程度來定罪量刑。”我們認為,此種主張對行賄罪分地區量刑的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最好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作依據。實際上,在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就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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