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品能否稱為搶劫罪的對象?
發表時間:2017-11-07 15:20: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禁品能否稱為搶劫罪的對象?,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占有的物品能否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對于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擁有的物品,公民不擁有所有權。違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的東西,當然也就不具有財物性,不屬于“他人財物”的范疇,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筆者認為,搶劫罪的對象并不僅僅是指他人的合法財產,他人違法持有、占有的,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所有的違禁品,本質上仍然屬于“他人財物”的范疇,也應屬于搶劫罪的對象。應該注意的是,搶劫罪中的“他人財物”是相對于行為人而言的,且范圍不限于具體的個人物品,也包括單位、集體和國家的物品。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物品的所有權屬關系,只要其主觀上明知該物品不屬于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方法非法占有,就符合搶劫罪的特征。事實上,本法已明確對于搶劫違禁物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如本法第127條將搶劫槍支、彈藥等行為規定為搶劫槍支彈藥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搶劫毒品的定性作出了相關的解釋,應比照執行。當然,由于違禁品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不易認定其具有經濟價值,對于行為人以搶劫罪定罪,難以認定具體的搶劫數額,一般也不應適用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條款。但是,行為人搶劫違禁品的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觀惡性的深淺以及客觀危害的大小,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1款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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