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20: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這些單位所屬運鈔車輛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賬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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