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21: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入戶搶劫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為了避免對本條人戶搶劫中的“戶”的范圍作擴大理解,不適當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將“戶”界定為“供他人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從而將營業場所或對公眾開放的其他場所排除在“戶”的范圍之外。
關于人戶目的非法性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采用了“為了實施搶劫等犯罪”的字樣,一方面限制了非法性目的的范圍,只能是為了搶劫罪等犯罪目的,對于行為人為實施其他犯罪如殺人、傷害等犯罪目的侵入他人住所的,或為了實施違法行為侵入他人住所的,如賣淫、賭博等活動的,均不符合“人戶目的非法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入戶目的又不能只限于為了實施搶劫犯罪,還應包括為了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而人戶,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第三個方面是暴力或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暴力或暴力脅迫行為是指搶劫的實行行為。有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在戶外實施暴力,比如扔石頭或施加語言威脅,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雖然也對戶內的受害人直接產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現實危險,但還不屬于發生在戶內的狹小空間中的、難以躲避的侵害,畢竟行為人尚未侵入戶內,不宜認定為暴力發生于戶內;反之,對于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戶內實施搶劫,受害人逃出戶外,其暴力行為延伸至戶外的,仍應認定暴力行為發生于戶內。對于行為人人戶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在戶外實施暴力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戶內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人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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