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8: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六)》對本罪的行為樣態和構成作了修正。根據這些修正,本罪名由“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改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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