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9: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個對象的,即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具有一種行為方式涉及兩個對象或者具有兩種行為方式涉及一個對象或兩個對象的,都只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一罪,不應實行數罪并罰,罪名則根據行為方式及所涉對象而定。
犯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額定即按個人犯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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