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6 16:13: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本條規定之罪,依其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4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4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剴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能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刀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判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這里勵說的按第141條的規定處罰,是指按第141條規定的法定刑對行為人量定刑罰,而不是按第141條對行為人定罪處刑。這種規定與我國刑法規定的“依照本法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做法是不一樣的。按規定定罪處罰是指既要按該規定定罪,即確定具體畦罪名,又要按該規定所設定的法定刑量定對行為人適用的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4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稿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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