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
發表時間:2017-10-23 09:39: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對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因此,本罪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參與者不構成本罪。對于其他參加者,如果僅系協助轉移、隱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以其他非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解救的,屬違法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解救的,應依照《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關于該條罪名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錄)(2010年3月15日法發[2010)7號印發)第20條認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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