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5: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15條和第220條的規定,自然人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結合2004年《解釋》和《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單位犯本罪和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標準一致。《解釋(二)》第6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這也就是說,單位犯本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相應罰金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區別不同的情況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兩個法定刑檔次量刑。
對于本罪刑事責任當中的罰金,《解釋(二)》第4條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如何適用罰金刑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了適用罰金刑需要考慮的情節因素,包括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二是明確了罰金的數額,即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u/o以上1倍以下確定。
(2)《解釋(二)》第3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①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②不具有悔罪表現的;③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④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3)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刑事自訴權利,《解釋(二)》第5條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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