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損傷輕傷二級之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發表時間:2020-11-27 10:00: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5次損傷性異物存留在深部組織內,比較多見的有槍彈傷的彈丸的存留、在爆破傷中的金屬碎片的存留、玻璃碎片、磚瓦石塊碎塊、木質碎片等皆可進入機體組織內。對于金屬碎片的存留要有X線檢查的確定,必須拍片證實,其他碎片的確定要在清創治療中證實。
對于碎片異物是否需要手術取出并不影響損傷程度的鑒定,如果異物在體內有潛在性的危險性時,一定要設法取出,如果在取出異物時有醫源性加大了原損傷程度的,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手術中沒有出現醫療差錯的,其一切后果皆應屬于原發性損傷。如果在取異物時有失誤的地方,是由于醫源性的加大了原損傷程度的,就不應該屬于原損傷程度。如果異物在體內沒有潛在性危險的,也可以不取出,如果傷者一定要取出的,還是應該遵照傷者的意愿并結合科學原則給予取出。
臨床診斷及損傷程度評定要點:
1.要有損傷史或者有土槍、土炮等損傷史。
2.損傷后有異物存留在深部組織內。對于深部組織的掌握要嚴格標準,一定要過到皮下組織以下的部位,異物的大小也要嚴格掌握。對于異物的大小也不能具體規定一定要達到何種重量,何種體積。例如,一個米粒大小的異物進入眼球的底部時,傷者將十分痛苦,但是一個花生米大小的異物進入腹壁下的肌肉內,即使進入腹腔內也不會有多大的痛苦。因此對異物的大小沒有一個具體規定。只要是異物進入體內深部組織,有客觀檢查證明確有的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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