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損傷輕傷二級之溺水(輕度)
發表時間:2020-11-27 10:01: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7次對于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重傷二級溺水(中度)”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溺水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概念,水是一種液體,液體都可以作為溺液,如酒水、汽油、牛奶液、液體酸、液體鹼等。這類液體都可以發生溺死。在尸體表現特征上基本一致,在病理檢驗上除了可以檢出不同的溺液之外,病理機制、死亡機制也大體相同。
本條款中的溺水輕度,是指溺水者有窒息的臨床表現及體征,在血液中及內臟都具有窒息的輕度表現。溺水者沒有死亡時的窒息通常表現為面、頸、上胸部皮膚出現針尖大小的紫藍色瘀點和瘀斑,以面部與眼眶部為明顯。如果是輕度的窒息表現,則是在剛入水后不久或只是片刻后立即被救起,溺水者在此時精神緊張,血壓可以暫時升高,心率及呼吸都可以表現增快,在眼的結合膜處有時也可以出現較小的出血點,胃內可以有咽下溺液,肺內或氣管內也可以有吸入的溺液。溺水者并沒有生命危險,但如果是在冬季,則可能出現輕度凍傷、受涼感冒等。
對于本條款的鑒定一定要有溺水的事實,溺水后出現輕度窒息征象,如果對案情有爭議時,也可以將溺水的現場中的溺液進行化驗檢查,與傷者胃內吞下的液體進行比對檢查。對于傷者溺水后所出現的輕度窒息征象,在短時間內即可消失,所以要抓緊時間進行細微照相,固定粘膜上的出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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