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
發(fā)表時間:2021-03-20 10:26: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2次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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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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