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的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
發(fā)表時間:2025-06-08 10:56:22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3次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羈押的情況下等待審判。這一制度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確保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取保候審期間的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幫助您更好地理解這一法律程序。
一、取保候審的基本概念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不是對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而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期間的權利
1. 人身自由權: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自由活動,不受羈押;
2. 辯護權:有權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
3. 申訴控告權: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
4. 知情權:有權了解案件進展情況;
5. 財產(chǎn)權:除保證金外,其他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
四、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
1. 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6. 不得從事與犯罪有關的活動。
五、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1. 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任何違反行為都可能導致取保候審被撤銷;
2. 保持通訊暢通:確保司法機關能夠隨時聯(lián)系到您;
3. 及時報告變動:如居住地、工作單位或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必須及時報告;
4. 配合調查:在司法機關要求配合調查時,應積極配合;
5. 不得干擾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或影響案件調查。
六、取保候審的流程
1. 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2. 審查:辦案機關在收到申請后3日內作出決定;
3. 決定:同意取保候審的,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 執(zhí)行:公安機關執(zhí)行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需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5. 解除:案件終結或變更強制措施時,解除取保候審。
七、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后果
1. 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2. 責令具結悔過;
3. 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
4. 監(jiān)視居住;
5. 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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