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有哪些情形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發表時間:2021-05-03 17:53: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5次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方式,保證自己不逃避相關刑事訴訟活動的強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的條件、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義務、保證金的確定和退還等問題予以了明確和進一步完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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