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詳解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8: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143次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于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咨詢及相關指導,以辯護人的身份直接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綜合考量案件情況和取保候審的條件,提出刑事律師意見,撰寫并向偵查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5條也明確規定,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經審查具有本規則第8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同時,應當強調的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審:
(1)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情形除外。
(2)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公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刑事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22條也明確規定:辯護刑事律師書面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辯護刑事律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經審查認為不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辯護刑事律師,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確定取保候審的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因此,辯護刑事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前,可以會見當事人,向其征詢保證方式。
對于提供保證人的,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規定,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辯護刑事律師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證人,還應當向保證人告知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對于交納保證金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人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因此,辯護刑事律師應當綜合考慮以上情形,審查偵查機關確定的保證金數額是否合適,向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以供其參考。
(三)適時掌握提出取保候審的時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6條規定,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8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依據實務經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申請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一周內,兩周內次之,最晚應在30天以前申請,30天之后通常會被逮捕。當事人和辯護刑事律師往往十分重視在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工作,而忽視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取保候審工作。
(四)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或“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根據法律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刑事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而且《刑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36條也明確規定,刑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時,應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刑事律師事務所名稱、刑事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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