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期間可否計入假釋的執行期限?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6: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01次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被及時收監前的期間能否折抵刑期?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外出經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其外出期間不能計入刑期。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子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批準外出的監外罪犯,其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根據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經查證屬實的除外。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根據以上規定,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法律一般允許保外就醫期間應當折抵刑期,但騙保以及超過批準的時空范圍所經過的時間不折抵刑期。
如果罪犯在保外就醫地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對于這樣一種行為所造成的未及時收監的情形,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執行機關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玩忽職守等;二是罪祀采取隱瞞、抵抗、逃逸、欺騙等違法行為造成的,以至于其脫離了執行機關的監管。對于前一種情形,由于罪犯依然在執行機關的監管下,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未及時收監而經過的時間應該折抵刑期。而對于后一種情形,由于其經過的時間喪失了人道主義基礎和執行機關批準的前提,因此,該期間實質上不屬于保外就醫期間,不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未及時收監的結果是執行機關和罪犯共同造成的,那么就應當視主要原因而定。如果主要是執行機關的原因,就應當允許刑期折抵;如果主要是罪犯的原因,則不應當進行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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