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申請取保候審須知(變更取保候審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21-08-21 10:29: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61次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在偵查階段,律師發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需要做哪些工作?(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1、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36條規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時,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保證方式等”。
2、確定取保候審的方式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偵查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對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這時,律師還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協助當事人確定取保候審的方式。
對于提出保證人的,要幫助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應當建議更換保證人,以免影響強制措施的變更。需要注意的是,律師不應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對于交納保證金的,要幫助審查偵查機關確定的保證金數額是否合適,是否綜合考慮了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數額是否畸高,保證金是否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3、對申請不被受理和答復進行救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6條規定:“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由此可見,偵查機關應當受理辯護律師的取保候審的申請,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受理和按時答復是偵查機關的義務,如果其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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