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3: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752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屬于情節嚴重”?《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吸收了《 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施行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一)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二)具有本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一、(四)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針對《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上述內容的意見主要有:將“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擅自改變聯系方式或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并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對被告人應當判處實刑的”、“其他應當逮捕的情形”增加為可以逮捕的情形;將“造成嚴重后果”明確為“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經兩次傳喚不到案”的標準過于絕對,可以刪除。經研究,除沒有將“對被告人應當判處實刑的”增加為可以逮捕的情形外,上述意見都予以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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