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如何退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2: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77次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通知決定機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應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被取保候審人或者他的親友、法定代理人等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如案件由偵查向審查起訴或者由審查起訴向審判階段移送,偵查階段已采取保證金的方式取保候審,受案機關仍決定繼續采取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如果被取保候審人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或者應當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保證金如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生效判決,但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本條主要來源于《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原條文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后,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有意見建議刪除“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這一前置條件,因為對于保證金是否屬于其個人財產,法院認定困難。另外,增加“退賠被害人”的規定。經研究,“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的規定仍應保留,以被保候審人名義交納的保證金都屬于被取保候審人的個人財產;增加了“退賠被害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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