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取保候審保證人應注意問題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2: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83次保證人保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由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擔保其不逃避有關訴訟活動的取保候審方式。保證人保證是與保證金保證并列的取保候審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主要應把握好保證人的選取和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后果處理等問題。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保證人應符合的條件,司法實踐中,選取保證人除應把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人是否具有擔任保證人的意愿。自愿擔任保證人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保證義務,保證人應出具自愿保證書。防止將不愿擔任保證人的人確定為保證人,更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力交納保證金而隨意確定保證人,使保證人保證成為無法適用保證金保證的變通替代方式。
2.保證人是否具有較好的監督保證能力。保證義務除了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活動,使其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必要的遵紀守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配合相關訴訟活動的開展。因此,保證人應具有較好的身體條件、行為能力、語言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關系是否密切。保證人最好是與被保證人較近的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同學、朋友。這樣,一方面便于對被保證人的監督,另一方面也能夠加大被保證人重新實施犯罪的顧慮,不會輕易再實施犯罪。
4.保證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具有良好社會聲譽的保證人在被保證人面前才會具有較高的威望,才能取得被保證人的信服,才能具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教育力度。禁止將具有不良品行記錄的人作為保證人。
為更好地發揮保證人保證的作用,可以采用雙保證人的方式。一方面,能夠更為有效地履行保證義務,加強擔保力量;另一方面,保證人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相互督促,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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