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以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規定的后果和處理程序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2: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06次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應當依法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應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決定,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應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并通知決定機關;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應提出書面意見,連同相關材料送交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相關規定,應當依法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連同相關材料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決定,執行機關作出是否沒收的決定后,通知決定機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而被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暫扣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構成故意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或者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時,應告知其如不服沒收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維持沒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復核決定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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