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7: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達到15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達到5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2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每增加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5000萬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達到50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250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每增加4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2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2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未達到25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二者數額均明確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超過量刑起點規定人數50%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9.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拒不退贓退賠的;
(2)社會影響較大,集資群眾反映強烈的主犯;
(3)曾因非法集資類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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