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集資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集資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集資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10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集資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100萬元,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集資詐騙數額不滿2000萬元的,每增加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超過2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3.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增加基準刑,但已根據相關情節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集資詐騙100人以上,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集資參與人中部分系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為違法犯罪而實施集資詐騙或者將集資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的除外;
(5)假冒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公益性組織集資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積極退還贓款的,根據損失挽回情況,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絕大部分贓款被追回,集資參與人損失絕大部分被挽回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
7.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詐騙對象、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拒不退贓退賠的;
(2)為違法犯罪而實施集資詐騙或者將集資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3)造成集資參與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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