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6: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下列犯罪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萬元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0萬元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50萬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500萬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5)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為違法犯罪而實施信用卡詐騙或者將信用卡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的除外;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或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5.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
6.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拒不退贓退賠的;
(2)為違法犯罪而實施信用卡詐騙或者將信用卡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3)多次進行信用卡詐騙,且未退繳大部分贓款的;
(4)曾因詐騙類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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