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合同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5: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合同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合同詐騙數額及相關情節,對個人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下列犯罪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2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1.5萬元,單位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個人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0萬元,單位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100萬元的,或者個人合同詐騙數額達到40萬元不滿50萬元,單位合同詐騙數額達到80萬元不滿100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2萬元,單位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個人合同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200萬元,單位合同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40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30萬元,單位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達到160萬元不滿200萬元,單位合同詐騙數額達到320萬元不滿40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4萬,單位合同詐騙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合同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5)揮霍詐騙的財物導致無法返還或有經濟能力而拒不退贓退賠的;
(6)為違法犯罪而實施合同詐騙或者將合同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的除外;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案發前主動退還贓款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利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生活所迫或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合同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5.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拒不退贓退賠的;
(2)為違法犯罪而實施合同詐騙或者將合同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以上就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合同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