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4: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相應刑期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6)報復傷害他人的;
(7)進入醫療機構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進入校園傷害教職員工、在校學生的;
(8)造成二處以上重傷或輕傷的;
(9)黑惡勢力實施的故意傷害;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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