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應當適時總結、歸納證據證明力
發表時間:2017-10-01 13:03: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2次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沒有證明力的證據比較少,一般情況下,都是證據有一定的證明力,但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強弱有不同認識。證據證明力大小、強弱也是質證階段需要查明的內容。在法庭辯論階段,刑事刑事辯護律師需要闡明的是系統的辯護思路以及對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綜合性辯護意見,不適合對單個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強弱展開論述。從刑事案件質證的實踐來看,對證明力進行質證是刑事刑事辯護律師質證的一個薄弱環節,有不少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從不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證。這是質證中存在的一個誤區。
在獨特的職業思維習慣和技能主導下,刑事刑事辯護律師有更強的能力發現和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從刑事訴訟中不同訴訟主體的職能分工角度來看,刑事刑事辯護律師也有必要向法官充分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和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法官居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兼聽則明,法官需要聽到的就是公訴人對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的揭示和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對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的揭示。如果刑事刑事辯護律師不主動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則法官不得不依賴于公訴人對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的揭示,導致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很容易倒向公訴人一方。
另外,對公訴人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也是刑事辯護律師質證的一個重要的證據的證明力和得到有效質疑的證據的證明力顯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bhjq/3221.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