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犯罪形式辯護法:組織型犯罪_松散型犯罪
發表時間:2017-10-10 19:39: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9次刑法規定的犯罪中,有一些是表現為一定的組織性,可以稱之為組織型犯罪。組織型犯罪一般具有人數眾多的特點,而且會有一定的長期性,具有反偵查能力,所以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定刑相對較高。組織型犯罪和與之對應的松散型犯罪,在客觀上都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且都具有刑罰可罰性。一旦被認定為組織型犯罪,社會公眾及司法機關對其否定性評價往往更嚴厲,一些從寬處罰的情節也得不到很好的體現。相反,從重的情節容易被放大。辯護刑事律師應從犯罪行為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的嚴密程度、一貫表現等方面反駁,爭取獲得較輕之罪。
存在這種“組織型犯罪一松散型犯罪”區分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組織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將眾多賣淫女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安排從事賣淫活動。該罪的法定刑較高,最低量刑幅度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組織賣淫過程中,往往同時存在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相對較為松散,缺乏組織性,基礎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組織偷越國境、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偷越國境
組織偷越國境,也就是常說的組織偷渡,行為人采取多種手段實施組織行為,包括招募、培訓、偷渡等多個環節,會導致大量人員偷渡。該罪的法定刑較高,一般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組織偷越國境的過程中,往往包括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等行為。這些行為要是在發生在組織偷越國境過程中,就成為其中的一部分,定性嚴重,刑罰更重。如果離開這一組織性,只是單純地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他人偷越國境行為,則只構成該罪,刑罰更輕。
3.開設賭場_賭博
開設賭場行為,為賭博提供了一個據點,為賭博現象蔓延提供了條件。行為人開設賭場需要較大的投入,需要一個預備的階段,其仍然實施,說明其主觀犯意比較堅決。刑法修正案在原有賭博罪中特意規定了一個開設賭場罪,配置了較重的法定刑。對開設賭場罪的指控,辯護刑事律師要緊扣該罪的要件,對不符合條件的,爭取得到一個普通賭博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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