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辯護知識
發表時間:2017-04-01 10:22: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9次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刑法規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罰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概念
1.依本條的規定,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啕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去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25張以上不滿250張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上述“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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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刑法規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罰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概念
1.依本條的規定,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啕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去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25張以上不滿250張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上述“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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