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重傷一級之容貌毀損(重度)
發(fā)表時間:2017-10-22 15:45:46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48次容貌毀損,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礙。容貌僅指面容,不包括形體外貌,也不包括面容部器官的內(nèi)部結(jié)構(gòu)。
人的面容是人體最常暴露的部位,在生活和社會活動中都有著重要意義。面部有眼、鼻、口、耳等器官,具有視、聽、嗅、呼吸、攝食、咀嚼、味覺、吞咽、語言、表情等重要功能。這些器官的毀損對其功能也會有影響,重者可以導(dǎo)致該器官功能喪失。
面部損傷以后,在常規(guī)的治療后仍不能恢復(fù),致使容貌丑陋,即可作毀人容貌程度的評定。凡是不能自行恢復(fù),需要進行整形美容的,皆以整容前的損傷程度為準進行評定。
在本標準后面所附附錄中對毀容程度作了一個原則性界定,也是鑒定重度毀容程度的標準,如果達到附錄中所列的重度條件,即可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1)眉毛缺失;(2)雙瞼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頸頦粘連。
重度毀容在司法實踐中較容易發(fā)生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面部器官缺失多少才算是完全缺失、大部分缺失、部分缺失或小部分缺失。
筆者對重度毀容條件的理解,包括兩個構(gòu)成要件:第一,面部瘢痕畸形,這是不可缺少的要件。瘢痕畸形包括感染性疤痕、增生性疤痕、攣縮性疤痕、條索狀疤痕或瘢痕疙瘩等。由于面部損傷性疤痕的攣縮或增生,使正常的面部組織器官發(fā)生變形和移位,致使傷者變的丑陋難看。第二個,面部的六個器官中至少有四個發(fā)生缺失。
關(guān)于缺失的程度在附錄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缺失,比較原則性,沒有細化的分類。筆者理解:這些器官缺失,一是指完全性缺失;二是缺失80%以上的可以類推為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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