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重傷一級之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發表時間:2020-11-27 10:24: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5次本條款規定得比較概括,內容也相當多。在鑒定中比較難以掌握的是關節的各種功能,而對于關節的功能應以運動活動度為主要,其他的一些生理功能可以被忽略。
一、上肢損傷遺留主要大關節功能喪失
本條款主要指的是上肢損傷后所導致的關節功能障礙,造成上肢關節功能障礙的損傷有上肢的長骨骨折、關節損傷后畸形、上肢的神經損傷及軟組織損傷等。
二、下肢損傷遺留主要大關節功能喪失
本條款主要是指的下肢的骨折、關節損傷及軟組織損傷等所導致的主要大關節的功能喪失。
筆者認為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是指關節強直、攣縮畸形,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80%以上。以下以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為例來說明。
1.形成原因有創傷性髖關節炎、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和損傷性骨化、關節腔出血機化、關節韌帶損傷后疤痕攣縮等。創傷性關節炎是由于髖臼或股骨頭骨折復位不良或繼發于髖骨脫位或股骨頭壞死引起關節的退行性變;股骨頭缺血性壞死,是由于骨折或者脫位發生血運障礙,無法修復而壞死、軟化、死骨塌陷,最后導致關節軟骨退行性變和髖臼周緣增生。
2.臨床上病人出現關節疼痛、跛行、患肢明顯縮短、畸形及運動障礙,最后導致關節強直;損傷性骨化是損傷或者手術后在關節部位發生移位骨化;關節機化或嚴重粘連是由于損傷引起關節腔大量出血,纖維素性變使關節腔的關節面粘合在一起,最終喪失應有的活動度;關節韌帶損傷,可以是斷裂、不完全性斷裂、再加上出血和滲出,使斷裂的韌帶結疤攣縮、使關節變得強直,喪失正常的運動活動度。
對于四肢的六大關節的運動活動度的測量是判斷功能是否喪失的主要手段,所以一定要以正常關節的運動活動度為參照,達到完全喪失的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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