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損傷重傷一級
發表時間:2020-11-21 20:50: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3次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一、臨床判斷
本條款中規定的手缺失,主要是指掌關節部位的缺失。但是缺失可能發生在掌關節的任何部位,也可能是到醫院清創縫合時醫源性擴大了缺失程度,或是傷后合并骨髓炎又復截肢等。因此手的缺失程度要在醫療終結之后鑒定,并且要確定掌骨的缺失平面。
二、損傷程度評定要點
1.無論是哪一只手缺失或者是缺失手的任何部位,手完全斷掉與身體分離,身體上的手殘端出現客觀存在的斷面。
2.斷面只有少許軟組織相連或殘留少許皮膚,其余組織包括骨骼、肌肉、神經、血管均斷裂。經臨床確診后必須將部分相連的組織切除、清創縫合,此種情況所造成的手缺失仍認為是原發性損傷缺失。
3.損傷離斷或缺失后出現典型的斷面,但尚有較多的軟組織相連,經過清創縫合或斷肢再植手術失敗,最終造成斷面遠端的手感染性壞死或缺血性壞死,構成缺失。此種情況的仍應認定為原發性損傷所造成的結果。
4.部分缺失后繼發骨髓炎,又行手術截除一部分,這樣又加大了原發性損傷缺損程度。在鑒定的時候應該注意骨髓炎與原發性損傷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能否構成因果關系,如果在醫療期間并發骨髓炎的,可認為有因果關系;如果在醫療終結之后(痊愈后)患有骨髓炎的,即不能認定與原發性損傷存在因果關系。
5.通過斷骨節斷面的測量,計算出缺失功能的數據,累計相加達到上肢功能的95%以上的即可適用本條款。
三、雙手功能喪失的鑒定
骨折或損傷影響手的功能,主要是指掌骨和指部部分骨折、全部骨折及損傷后所出現的畸形愈合。不能對指和握物是指一手的功能喪失,而不是一指的功能喪失,主要是由于掌骨發生機械性損傷后,掌指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是骨折斷端不愈合,出現假關節等。該條的手功能喪失要從整體上去看,不一定要求5個手指皆出現不能對指和握物。例如,只有小指可以對指,或僅能握住直徑較粗的物體,較細的物體不能握,也屬于不能握物。不能對指和握物是兩個臨床表現,必須皆具備才符合功能喪失的要求。如果能對指而不能握物,或者是只能握物而不能對指,就不符合本條本意。
本條款要求是雙手損傷后影響手功能,只有一手的功能喪失不能適用本條款。對于手功能完全喪失的情況有很多。例如,雙拇指掌骨和其他四指的掌骨骨折導致畸形愈合,破壞了手指伸屈肌群平衡,掌指關節則過伸,指關節則屈曲,從而使手部的對指和握物功能完全喪失。在司法實踐中,雙手的掌指骨骨折、離斷、缺失時,腕伸肌將近端骨折片拉向背側骨間肌,蚓狀肌和指屈肌將遠端骨折片拉向掌側,指總伸肌背伸,掌指關節則過伸,指關節則屈曲呈“爪形手”,此種情況的也可以視為功能完全喪失。
總之,雙手的離斷、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的鑒定要客觀,缺失或離斷的功能完全喪失是沒有什么爭議,對于雙手功能完全喪失的要客觀科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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