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重傷一級之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
發表時間:2020-11-27 10:24: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8次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本條款中所規定的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是最低限,包括三肢及四肢。離斷的部位;上肢的腕關節以上是最低限,達不到腕關節的不能適用本條款;下肢踝關節以上是最低限,如果只有足缺失的就不能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中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離斷,二是缺失。斷肢再植成功的也適用本條款。對于離斷的界定是肢體完全脫離本體,神經、血管、韌帶、肌肉、骨骼全部離斷,只有皮膚相連;缺失就是肢體不復存在。
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特殊情況。例如,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另外二足缺失,此種情況可以類推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再沒有其他的專門條款規定。
一、上肢缺失的情況
由于傷害造成上肢缺失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上肢毀損嚴重無法保留殘肢,行上肢截肢術。
2.上肢大血管損傷,造成缺血性壞死,行上肢截肢術。
3.上肢損傷后嚴重感染,行上肢截肢術。
4.上肢離斷無法行斷肢再植術。
5.上肢外傷所致麻痹并發經久不愈的營養性潰瘍,行上肢截肢術。
6.上肢截肢術可在腕關節、前臂、肘關節、上臂及肩關節周圍等處截肢。
二、下肢缺失的情況
下肢功能除行走、運動之外,還可使身體直立,支持體重。下肢全長可分為臀、股、膝、小腿、踝和足部。下肢缺失多由外傷造成肢體離斷和因嚴重毀損而截
肢。下肢缺失不能保持軀干平穩站立,并喪失負重功能。
下肢缺失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下肢嚴重毀損,無法保留殘肢,行下肢截肢術。
2.下肢血管損傷致缺血性壞死,行下肢截肢術。
3.下肢損傷后嚴重感染,行下肢截肢術。
4.下肢離斷無法行斷肢再植術。
5.下肢外傷所致麻痹并發經久不愈的營養性潰瘍,行下肢截肢術。
6.下肢截肢術可在踝部、膝關節、大腿、髖關節等處截肢。
7.X線檢查:顯示殘留的骨質情況。
本條款所規定的是二肢以上缺失,也包括三肢及四肢的缺失,但是在缺失的程度上條款中有明確的界定,即上肢的缺失一定要在腕關節以上(含腕關節),掌指缺失的不在此條款規定的范圍;下肢的缺失一定要在踝關節以上。
四肢的組成是復雜的,缺失的界面也是不定的,本條款規定不可能將各種各樣的損傷都包括進去,所以對于四肢的不同的缺失或離斷損傷有較大類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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