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最基本的原則具體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04-12 13:00: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次數罪并罰最基本的原則包括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綜合原則。
數罪并罰是指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制度。其最基本的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實踐價值。
吸收原則,是指在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再執行。例如,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同時還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年,那么只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有期徒刑 5 年被吸收。
并科原則,又稱為相加原則,是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比如,一人犯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年,犯乙罪被判處拘役 6 個月,并科原則下,需要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加上拘役 6 個月。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在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例如,一人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年和有期徒刑 7 年,在限制加重原則下,其執行的刑期應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酌情決定。
綜合原則,是指在對數罪進行并罰時,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適用上述不同的原則。例如,對于主刑可以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對于附加刑則可能適用并科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的確定和適用,需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法律的規定等多方面因素,以實現刑罰的公正和合理。其目的在于既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進行全面評價,又不過度加重刑罰,確保刑罰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同時,數罪并罰原則的準確適用也有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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