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與取保候審有什么不同
發表時間:2025-03-24 09:11: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6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取保候審在性質、申請主體、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則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性質有所差異。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羈押必要的一種審查;而取保候審是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對可能判處較輕刑罰、沒有社會危險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預防性措施。
其次,申請主體不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則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辦案機關申請。
再者,適用條件不同。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況、身體狀況、社會危險性等因素;取保候審則重點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的刑罰、社會危險性、對案件偵查的影響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仍處于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
總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取保候審雖然都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制度,但在諸多方面存在區別,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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