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咨詢:職務犯罪是結果犯嗎
發表時間:2025-03-24 08:57: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3次職務犯罪并非都是結果犯,有些屬于結果犯,有些則不屬于。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對于職務犯罪來說,其類型眾多,不能一概而論地認定為結果犯。
例如貪污罪,通常需要實際占有公共財物這一結果的發生才能構成犯罪既遂,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結果犯的特征。
然而,像受賄罪中,只要行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以構成犯罪,不一定要等到謀取利益的結果實際發生。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結果犯。
再比如濫用職權罪,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犯罪。這里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犯罪成立的條件之一,但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等到實際的重大損失結果完全顯現,只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或者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也不完全符合結果犯的嚴格定義。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的性質復雜多樣,不能簡單地將其整體歸為結果犯這一類別,而需要根據具體的罪名和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準確的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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