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刑事立案監(jiān)督程序有哪些
發(fā)表時間:2024-03-08 08:20:16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635次1.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
2.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3.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時候, 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說明。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院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15日內)決定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4.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要求同級檢察院復議。
5.公安機關不接受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上一級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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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wǎng)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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