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講解什么是累犯及累犯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2-09-04 20:42: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10次對于累犯,通常人們的理解就是有前科的犯人,前科是指之前有過犯罪經歷的人,那么累犯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被認定為累犯處罰會更嚴重嗎?接下來南京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什么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認定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
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累犯的處罰
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但不可以加重處罰。
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
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于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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