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能否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發表時間:2021-12-25 10:19: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03次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后,法院是否還有可能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如果有可能,法院可能會因為哪些事由調整,尤其是調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當然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由此可見,就法律規定而言,具有五種法定情形的,法院可以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后,法院再調整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案件數量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占比是非常非常少的。
一般來說,法院調整檢察院量刑建議的二大類五小項常見情形。
一、法院認定了新的從輕、減輕情節
(一)出現了新的從輕、減輕情節
(二)查明被告人具有檢察院未認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二、法院考慮了檢察院未考慮的情況
(三)考慮了被告人的調查評估意見,對其宣告緩刑
(四)考慮了被告人另有值得寬宥的情況
(五)考慮到與另案處理同案人量刑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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