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刑事諒解書之前的十大協議風險事項
發表時間:2021-05-18 10:42: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62次出具刑事諒解書之前的十大協議風險事項
1.當事人應言簡意賅,不說多余的話,避免對方偷偷錄音使己方陷入被動,避免傳達錯誤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對犯罪事實“自認”的困境;
2.當事人語言及行為不得過激,避免激化矛盾;
3.當事人態度應誠懇真摯,不使用欺詐、脅迫的手段達成諒解,避免向被害方實際履行后諒解被撤銷;
4.當事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就諒解方案達成一致,不做虛假承諾;
5.律師反復斟酌諒解書的遣詞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律師起草諒解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被害人反悔的后果;
7.律師未經司法機關同意,不得直接接觸被害人;
8.律師不得向他人透露會見情況及案卷情況;
9.律師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虛假陳述;
10.律師一般不要全權代理諒解事宜,避免出現律師承諾的賠償數額,被告人無法兌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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