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覽表
發表時間:2025-03-11 08:17: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9次開設賭場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覽表(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十大罪名之六)
開設賭場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覽表 | ||
一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 二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
網絡賭場 | ②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③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 ①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
線下賭場 | ①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②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③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④其他開設賭場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①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③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設賭博機 | ①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②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③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④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⑤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⑥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⑦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⑧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⑨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 ||
跨境賭場 |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 (1) 境外賭場經營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2)境外賭場管理人員,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3)受境外賭場指派、雇傭,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賭場獲取費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賭場包租賭廳、賭臺,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在境外賭場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為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以“開設賭場"論處。 2.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 (1)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購買或者租用賭博網站、應用程序,組織他人賭博的; (4)參與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的; (5)擔任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跨境賭博活動的。 | |
組織跨境賭博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 | ||
賭場共犯 | ①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
【注】“線下賭場”部分參照了聚眾賭博及網絡賭博的6倍標準,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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