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人罪律師辯護資料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6 08:52: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次《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
(一)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使用的;
(二)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2020年)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