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律師辯護資料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6 08:51: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二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二、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涉嫌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認真研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確保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依法妥善處理跨時限案件。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發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精神處理: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已經批準逮捕的,應當撤銷批準逮捕決定,并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起訴的,應當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抗訴的,應當撤回抗訴。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018年)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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