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民營企業刑事法風險的相應對策
發表時間:2021-05-05 07:44: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盧勤忠帶來主題是關于:防范民營企業刑事法風險的相應對策,希望能幫助大家。
更新觀念,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識看待民營企業的刑事問題 法治是治理國家和社會的理論、觀念、原則和方法,是現代社會治理國家的價值觀和方法論; 是以民 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公權為關鍵的社會治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衡量一個國家是不是法治國家,要看治理國家的價值觀、理念、行為方式和狀態。其實,對許多 民營企業家而言,并不是要求國家對民營企業更多的照顧和優惠,而只是希望受到法律正常的對待。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這些理念和意識并未能真正在司法人員中確立起來。許多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往往是司法人 員缺乏法治意識和法治理念造成的。長期以來,民營企業的發展一直受到歧視和壓制。新中國建立后, 由于有“剝削”的原罪,民營經濟一度成為社會主義革命的對象。改革開放以后,民營經濟雖然獲得了迅速的發展,但民營經濟“剝削”的原罪觀念和習慣仍然還有很深刻的影響。因此,要進一步發展民營 經濟必須從“剝削”的原罪理念中解放出來,要以法治意識和法治理念、法治方法對待民營企業刑事法 律問題。
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國家監管,提前預防民營企業經營的違法違規風險刑事合規與國家監管雖然性質有所不同,前者是內生的、主動的內部約束,后者是外源的、強行的外部監督,但兩者的目標其實有暗合之處,均是為了預防違法犯罪的發生,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事實上, 正是基于企業的這種終極目標和行為模式,才催生了經濟監管措施的面世??梢?,對民營企業的刑事風險防范,不僅要依靠企業自身的刑事合規措施,也要致力于配置相應的國家監管制度規范,完善監督 手段。國家監管機關可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要求企業進行自我監督管理,從而使國家對企業的管控充滿刑法意義。從企業的角度來說,企業自身要使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有關規定,盡量不觸犯刑事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定; 從國家監管的角度而言,國家監管機關為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的需要, 應及時處理和制裁企業的違規行為,確保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另外,從國家制度建設和刑事立法層面上,立法機關應重視企業合規的立法工作。在國家政策重視 民營企業保護的大背景下,對民營企業的刑事合規措施在立法上予以相應體現。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現狀看,企業合規計劃顯然在我國有關立法層面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例如,一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 力進行合規管理的公司,與一個沒有建立合規制度、沒有進行合規管理的公司,在涉嫌犯罪、考量刑事責任時,處理上毫無二致。公司事前推行合規計劃以防控員工違法犯罪的勤勉工作,并沒有在刑法或其他 法律中有明顯激勵或體現。企業推行刑事合規計劃往往會投入大量生產成本,如果一個強化合規管理 的公司與同類型未進行合規管理的公司在法律處理上不做區分,強化合規管理的公司會因成本增高而 失去競爭優勢,喪失主動、積極做刑事合規管理的意愿。因此,防控民營企業的刑事法風險,也得從國家制度層面上賦予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壓力和動力,充分發揮刑事合規的預防犯罪和懲治犯罪機能,倒 逼企業強化合規管理,避免刑事違規風險。
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構成標準,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許多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往往并不是單一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而是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民營企業發生的不少刑事風險往往本身屬于非犯罪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被當作犯罪對待。因此,防范民營企業的刑事風險必須要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犯罪構成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據和標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嚴格按照犯罪構成標準,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要規范執法,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
慎重采用刑事強制措施,保護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安全和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利益 刑事程序是保障刑事實體的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程序不公正,實體就難以做到公正。對于民營 企業的刑法保護離不開刑事訴訟法的保護。在我國刑事司法中,有的司法機關通常的做法是,一旦行為 人構成犯罪,就逮捕,采取強制措施的比例遠遠高于非強制的狀態。對于民營企業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也往往不顧企業的經營情況,簡單從事,對民營企業家實施逮捕、羈押措施,或者對民營企業財產實施查 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造成企業的停產甚至倒閉。因此,為防止這種現象,即使民營企業的活動確實 涉及刑事犯罪,也必須慎用刑事強制措施。對發現錯拘錯捕等執法問題的,必須在第一時間依法糾錯; 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及時平反涉民營企業冤錯案件,守住刑事執法的公平正義底線 發生錯案是司法中難以避免的代價,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司法機關雖然無法保證不發生任何一個錯 案,但應盡力避免。更重要的是,對于已經審結的民營企業涉罪案件,司法機關不能一結了之,仍必須注 意復查。特別是證據并不扎實、有上訴抗訴的案件,法院更要慎重復查,一旦發現可能涉及冤錯情形,經 查實后,要及時平反。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至少可以對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家有一個彌補和補償。明 知案件冤錯而不糾正,違背了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的原則,甚至是失職、瀆職行為。最高法院對張文中等 案件的糾正,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有錯必究”的執法精神,對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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