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檢察主導下以合規為中心的企業犯罪預防體系
發表時間:2021-05-05 07:44: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李勇帶來主題是關于:建立檢察主導下以合規為中心的企業犯罪預防體系,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傳統的企業犯罪預防模式的弊端在于:對單位判處罰金,一罰了之,缺乏后續的跟蹤和監督;因單位犯罪而導致企業失去從事一定商業行為的資格,導致企業生存困難甚至 破產,如有行賄罪犯罪記錄的企業將失去競標資格。我國檢察機關曾經成立了專門的職務犯罪預防機構,其職責也涵蓋了企業犯罪預防。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職務犯罪預防機 構與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機構一并轉隸到國家監察機關。但是轉隸之后,檢察機關的 普通犯罪以及企業犯罪的預防和綜合治理職能依然存在。無論是轉隸前還是轉隸后,檢察機關企業犯罪預防職能的履行方式,基本上體現為法治講座、以案說法、警示教育、檢察建議等,沒有約束力和強制力,更不要說觸及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屬于典型的“蜻蜓點水”模式。 合規計劃的引入將會使檢察機關預防企業犯罪職能和功效實現“升級換代”,不僅是對涉罪企業的特殊預防,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對非涉罪企業的積極的一般預防,推動企業治理結構和企業文化的轉型升級,進而從整體上改善營商環境。刑事合規是一種全新的預防企業犯罪模式,也是最優企業犯罪預防方法。刑事合規的實施,依賴于企業和檢察機關兩端,企業的內控措施與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二者缺一不可,也反過來,促進企業治理結構的變革和檢察機關預防犯罪角色重大變革。
其一,合規計劃將使檢察機關成為改變企業治理結構的推手。合規計劃的直接目標在于 培育企業的合規文化,終極目的在于培養企業及其人員對法律、對規則的忠誠和信賴。通過合規計劃,檢察官由此深入企業治理結構改變的“深水區”,從而賦予檢察職能新的使命, 即檢察官成為促使公司治理結構改變的推動者。正如美國學者所指出的,因合規計劃而對企業犯罪作出的不起訴和暫緩起訴,拓展了聯邦檢察官的傳統職能,通過增加 NPA 或 DPA 的 使用改變對上市公司和整個行業的治理,從而改革美國公司,重塑美國公司。這意味著檢察 文化從注重事后懲罰到事前預防的轉變,從注重事后懲罰轉向注重事前合規。合規計劃不僅幫助涉案企業改變治理結構,也能推動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建立完善的合規計劃,并連鎖引發其客戶企業、合作伙伴、投資對象等不得不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合規計劃,同時還會 對其他未涉罪企業具有警示和激勵作用。這種預防犯罪的“連鎖效應”是傳統企業犯罪預 防模式所無法比擬的,其社會效果也是不可估量的。將合規計劃導入企業犯罪中作為量刑 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量因素,一方面能夠避免目前單一的相對不起訴之弊端,更能避免企業面臨的巨大經濟損失甚至破產,避免影響股東利益和影響就業,有利于維護經濟社會秩 序的穩定與和諧。其“積極后果不僅將加強企業的競爭力,而且毫無疑問對于我國而言,合規計劃的引入將使檢察機關預防企業犯罪工作就從 “蜻蜓點水”模式轉變為“追根溯源”模式,真正的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 統一。
其二,合規計劃使預防犯罪成為企業的自主行為。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化,社會結構越來越復雜化,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元化,國家管理資源越來越捉襟見肘。大型公司、 跨國企業內部結構復雜,國家無法監管這些大型復雜企業中專業領域的風險,由于其規模龐 大和內部復雜性,國家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符合具體企業的復雜情況,國家進行外部直接 干預或管制并不能奏效。“刑法之外的預防措施可能比刑法上的規定還要有效得多……應當 將新刑法從其不能完成的任務以及無端施加的任務中解脫出來。”對于企業犯罪而言,合規計劃就是刑法之外的卓有成效的解決方法。合規計劃將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轉移到這些自我調節的公司,因為只有這些公司擁有資源和風險。允許公司自我調節對政府來說在經濟上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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