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過程中的法庭筆錄確認
發表時間:2021-01-03 12:11: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05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后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上述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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