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哪些情形的案件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發表時間:2017-10-16 19:31: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0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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