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咨詢解答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的要求
發表時間:2017-11-16 10:10: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6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報請復核的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復核的報告,第一審裁判文書,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死刑案件綜合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和審理報告應當附送電子文本。同案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案卷、證據。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審案卷應當一并報送。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報請復核的報告、死刑案件綜合報告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報請復核的報告,應當寫明案由、簡要案情、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
2.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過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2)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案件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應當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原因、時間、案號等;(3)案件偵破情況。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抓獲被告人、偵破案件,以及與自首、立功認定有關的情況,應當寫明;(4)第一審審理情況。包括控辯雙方意見,第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意見;
(5)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情況。包括上訴理由、檢察機關意見,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定的事實,證據采信情況及理由,控辯雙方意見及采納情況;(6)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處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況,案件有無重大社會影響,以及當事人的反應等情況;(7)處理意見。寫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